解除董事職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28號
KSDV,113,補,1228,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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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法定代理人 閻青智
代 理 人 陳毓君
李靜冠
翼景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黃瑛芳解除董事職務等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依民法第33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6
4條第1項規定,聲請:㈠同意解除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黃瑛
芳董事職務及基此被選任之董事長職務;㈡同意由財團法人高雄
文武聖殿董事會現有成員過半推舉選任之蔡水樹常務董事代行
董事長職權之必要處置。因屬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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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