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26號
KSDV,113,補,1026,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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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鄭淑清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聖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對車牌號碼0
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
爭車輛為廠牌SSANGYONG、排氣量1497cc、000年0月出廠之
自用小客車,原告自陳於112年2月3日以新臺幣(下同)1,1
50,000元購入,因系爭車輛品牌、款式較為冷門,經搜尋二
手車網站並無相關銷售資料,則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系爭
車輛扣除折舊後之現值為718,750元,有折舊自動試算表在
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8,7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82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13年度救字第7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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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