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60號
原 告 蘇琴惠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林秋香
蘇啓全
蘇啓成
蘇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 部)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惟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路竹 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該管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