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897號
KSDV,113,司票,11897,202409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97號
聲 請 人 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澤


相 對 人 蔡宜眞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2年3月14日 2,900,000元 113年6月28日 002 112年6月30日 600,000元 113年6月7日 003 112年8月24日 350,000元 113年6月26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