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33號
KSDV,113,司拍,233,202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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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江鳳珠
趙欣德
相 對 人 陳正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3筆 共計新台幣1,8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1 件、本票影本3件、借款同意書影本1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赤山     566-3 8 全部 江鳳珠債權額比例:5分之1 趙欣德債權額比例:5分之4 2 高雄 鳳山  赤山       567-2 4 全部 江鳳珠債權額比例:5分之1 趙欣德債權額比例:5分之4 3 高雄 鳳山 赤山 568-1 29 全部 江鳳珠債權額比例:5分之1 趙欣德債權額比例:5分之4 4 高雄 鳳山 赤山 570 4 全部 江鳳珠債權額比例:5分之1 趙欣德債權額比例:5分之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855 赤山段566-3、567-2、568-1、57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31.8 二層:38.6 三層:38.6 騎樓:6.8 合計:115.8 全部   文仁街126號 江鳳珠債權額比例:5分之1 趙欣德債權額比例:5分之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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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