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7741號
KSDV,113,司執,117741,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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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逕換發電子債權憑證,惟相對人設籍設籍澎湖縣
○○鄉○○村○○00號之1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
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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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