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桂華
(歿) 之2
徐世明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等部分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聲請換發時,相對人等分別於96
年10月5日及107年7月1日死亡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
人基本資料單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
請換發,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均駁回此
部分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