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882號
KSDV,113,司執,113882,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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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8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彥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
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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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