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768號
KSDV,113,司執,113768,2024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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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76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代 理 人 陳勳蓉 住○○市
○○區○○○路0號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祐慈楊依霖等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楊祐慈楊依霖之商業保險投
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中市,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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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