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456號
KSDV,113,司執,113456,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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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456號
債 權 人 陳又慈


債 務 人 ELINA WARMA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陳朝宗之薪資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1樓,非本院轄
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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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