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274號
KSDV,113,司執,113274,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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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2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珮緹即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債
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
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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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