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6607號
KSDV,113,司執,106607,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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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607號
債 權 人 陳禾青即陳春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宗義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康宗義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大社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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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