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神發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26號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考 台幣) 001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劉宜欣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002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王依柔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003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盧禹勳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004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徐若萍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005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郭立宏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006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凃宗佑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007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陳仲坤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008 社團法人高雄巿慈善團體聯合總會 陳神發 陳偉男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2,000元 113年8月7日 AMP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