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977號
KSDV,113,司促,1797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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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郭乃華
債 務 人 上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月雲

債 務 人 郭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伍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660,000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62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3.7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75計算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5% 另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5計算之違約金 2 14,158元 自113年3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825%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3.9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5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 另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9計算之違約金 3 61,699元 自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3.825%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82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3.9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5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5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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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