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阮金菁
葉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09月08日,邀同連帶保證人葉秉豐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8
日約定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目前
利率1.185%),固定加碼1.315%(目前計為年利率2.5%),
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
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 可稽
。詎料債務人自113年06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
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
如上開請求之金額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
葉秉豐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二.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郵政
儲金利率表、放款戶內容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