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842號
KSDV,113,司促,17842,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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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劉天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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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