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611號
KSDV,113,司促,17611,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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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11號
債 權 人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祐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祐道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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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