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63號
KSDV,113,司促,1716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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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彰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
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一
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
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
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
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
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陳彰麟前透
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
於112年11月08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
相對人陳彰麟,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
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47%計算之利息【現為10.
18%】(證二)。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
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
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
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
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證三)。(三)依借款之
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
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
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
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
請人無法提出系爭信用貸款之相對人簽名文件,惟從聲請人
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
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
息僅繳納至113年07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迄今相對
人仍未依約繳款,誠屬非是,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
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01,362
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為此,聲請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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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