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501號
KSDV,113,司促,16501,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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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相維於民國110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8月26日止累計560,410元正未給付,其中494,418元為本金
;65,89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相維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債
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
8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9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208,855元正未給付,其中18
5,297元為本金;23,46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相維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
日止累計14,711元正未給付,其中13,584元為消費款;1,12
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5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4418元 黃相維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5297元 黃相維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1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3584元 黃相維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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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