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484號
KSDV,113,司促,16484,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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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積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積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26,918元正未給付,
其中26,225元為消費款;69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25元 陳積蓮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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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