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307號
KSDV,113,司促,16307,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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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黃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無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
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08月19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
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
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3,172元整,及自
民國101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
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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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