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303號
KSDV,113,司促,16303,202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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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連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
明。(一)緣相對人李連吉分別於1.民國107年11月27日向聲
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12
.81%計為年利率13.8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
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
為證。及於2.民國104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
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
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27,620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303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91元 李連吉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24% 002 新臺幣112,785元 李連吉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35元 李連吉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112,785元 李連吉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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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