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889號
KSDV,113,司促,15889,2024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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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
債 權 人 蕭淑美

陳迪川
債 務 人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迪川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淑
美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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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