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43號
KSDV,113,勞補,243,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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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周信安


被 告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濱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文隆
被 告 合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怡濱
被 告 吳昆穎

原告與被告基乙實業有限公司陳文濱、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鄭文隆合泰工程行蘇怡賓吳昆穎等人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基
乙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台幣(下同)1,631,980元,乃醫療費用472,630元與薪資補
償1,159,350元之加總,核與其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等7人應連
帶給付原告15,491,799元(即醫療費用472,630元、看護費7,977
,200元、勞動能力減損1,114,619元、義肢費用2,768,000元、薪
資補償1,159,35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之加總)中之醫療
費用472,630元及薪資補償1,159,350元此二項目及金額均相同,
爰不重複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491,799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8,4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補償1,159,350元
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323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077元(計算式:148,400元-8,323元
=140,07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
第8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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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