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3年度,42號
KSDV,113,勞簡,42,202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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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白雅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瑞雄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
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瑞雄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瑞雄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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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雄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