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順生
代 理 人 吳信霈律師
蔡知庭律師
莊庭華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益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
處分,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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