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 告 王東義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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