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7號
KSDV,107,重訴,167,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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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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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