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西班牙商卡
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vier Martinez Ojinaga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逾期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6,213,286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725,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游芯瑜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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