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仁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
華民國113年5月13日113年度金簡字第5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87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王仁輝因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下午3時在本
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