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聰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聰榮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聰榮因犯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多數有期徒刑及多數罰金之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㈡、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說明: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宣告,或受罰金宣告,無力完納而易服勞役者,均得以 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㈢、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關係審酌原則:
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 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所謂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 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 益損害。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 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行為 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
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 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 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㈡、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二者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均相同,受刑人於11 3年1月10日因附表編號一所示酒駕肇事犯行遭查獲後,相隔 不足2月,即又在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45毫克情形下,涉犯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酒駕犯行,顯見受刑人漠視自身安危、罔 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權衡審酌受刑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總體情狀。㈢、定執行刑之區間與結論:
考量上述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在2罪宣告刑有期徒 刑最長期(3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5月)以下; 宣告刑罰金刑最多額(1萬元)以上,各罰金刑合併之罰金 金額(1萬5000元)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至 附表編號一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指揮書 時扣除,併此敘明。
㈣、關於受刑人陳述意見之說明:
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然其逾期未 表示意見;衡諸本案所聲請部分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類型,且 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考量 其罪質性質可資減讓幅度已屬有限,本院既已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縱未再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亦與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無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一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113年1月10日 本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317號 113年3月13日 均同左 113年4月18日 編號一部分業經113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113年2月24日 本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530號 113年6月5日 均同左 1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