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01號
KSDM,113,聲,170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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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許杰豐




具 保 人 許清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清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許杰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具保人許清政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 ,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72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判決上訴駁回, 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 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 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 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 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 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 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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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