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91號
KSDM,113,聲,169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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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李佳龍


具 保 人 鄧淑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佳龍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 具保人鄧淑惠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後,由法 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 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 ,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 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拘 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 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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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