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靖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靖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 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 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 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得易科 罰金與否、曾經定應執行刑情形等,均詳見附表所載),此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 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得 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 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 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 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
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 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 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 式:1年4月+3年2月=4年6月),再經衡酌受刑人所犯犯罪類 型各為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均屬財產犯罪,犯罪時間則均 集中於110、111年間,及受刑人為83年次,日後尚有復歸社 會之需、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執聲卷內受刑人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其所犯罪數之整體非難評價等總體 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1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 110年3月30日至110年4月19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18、1033號 112年2月16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18、1033號 112年3月29日 2 有期徒刑3月 110年4月5日至110年4月19日 3 有期徒刑3月 110年4月至110年5月4日 4 有期徒刑3月 110年4月至110年5月18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11年5月18日至111年5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15號 112年5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15號 112年6月26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10年3月23日至110年6月23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4、342、40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4、46、48、179、180、207、252、340、407號 113年4月17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4、342、40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4、46、48、179、180、207、252、340、407號 113年5月22日 7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4月8日至110年5月5日 8 有期徒刑1年8月 110年4月12日 9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4月21日 10 有期徒刑2年4月 110年5月4日至110年5月13日 11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5月10日 12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5月10日 13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5月11日 14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5月11日 15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5月13日 16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5月17日 17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5月25日 18 有期徒刑1年8月 110年6月21日 19 有期徒刑2年4月 110年7月6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2、附表編號6至19所示之罪曾經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