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04號
KSDM,113,聲,1604,202409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顏立杰


具 保 人 劉勝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顏立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具保人劉勝碩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 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 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已於民國 000年0月0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 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送達證書、本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 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