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079號
KSDM,113,簡,307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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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俊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56
號、第13533號、第14908號),因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24號),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施俊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施俊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上午7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徒手竊取許素華所有之鐵製桌腳1支(價值新臺幣【 下同】500元),得手後騎乘腳踏車載運離開現場。 ㈡於113年2月17日上午7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許素華所有之鐵製桌腳1支(價值500元),得手 後騎乘腳踏車載運離開現場。嗣許素華發覺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 徒手竊取邱子庭所有之推車1臺(價值300元),得手後騎乘 腳踏車拖離現場。嗣邱子庭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吳昆育所有之紗窗5面(價值5,000元),得手後 騎乘腳踏車載運離開現場。嗣吳昆育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施俊霖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 素華、被害人邱子庭吳昆育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被告人身照片及被告使用之交通工具照片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被



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正當賺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 ,復未能與各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其所為實 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次犯行所造成之法益損害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 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 間、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本案所犯4罪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各次犯行竊得之財物,均未經扣案 ,且卷內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之事證,均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 施俊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鐵製桌腳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 施俊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鐵製桌腳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 施俊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推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㈣所示 施俊霖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紗窗伍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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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