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061號
KSDM,113,審附民,1061,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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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61號
原 告 林映谷
被 告 張啓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強生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乃原告遲至113年8月16 日始具狀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請求檢察官上訴狀上之 檢察官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 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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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