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聿宏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吳耘青律師
甘芸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