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李宜馨
被 告 吳長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於本 院審理後,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13日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 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具狀陳明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至民事庭等語(見本院審交易卷第67頁),依前開說明,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