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羅吉雄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昌志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71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