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55號
KSDM,113,審交訴,5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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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柳桂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8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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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