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781號
KSDM,113,審交易,781,202409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育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504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白育銓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白育銓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前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可預見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下 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為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 員警攔查,因其身上散有濃厚酒味,而為警於同日下午2時3 8分許,對其施以酒精呼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4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第一分局長明街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 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 有期徒刑部分於113年3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一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起訴書已記載被告有上開前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事實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指明被告為累犯,且前有多次前科 ,請予加重量刑等語,是檢察官已說明被告本案確有特別惡 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考量被告確實並未因上 開案件徒刑之執行而知所警惕,而再犯本案犯行,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又非屬司法院釋字第775號中所稱「一律加重最 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 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之個案」,爰就被告本案犯 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將顯著降低自 身之思考、判斷及控制能力,酒後貿然騎車極易肇致交通事 故,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均具高度潛在 危害,卻仍執意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 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罔顧公眾安 全,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本件 為其第5次酒後駕車之犯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其有多次漠 視道路交通安全、藐視國家禁制法令之情形,亦彰顯其均未 能因前案科刑而心生悔悟、警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且本件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 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見本院審理程序筆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易服勞 役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