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94號
KSDM,113,單聲沒,94,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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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連發



李開霖


林龍源


黃國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
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天九紙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連發李開霖林龍源、黃國源(下 稱被告李連發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之天九紙牌1副、賭資新台幣(下同)400元, 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第266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連發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88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天九 紙牌1副及賭桌上賭資共4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 賭檯之財物,業據渠等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0-3 4頁、第38-3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 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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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