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02號
KSDM,113,單聲沒,102,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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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年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玩偶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年木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玩偶1個,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183 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 本案扣得之玩偶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 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 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19頁 )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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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