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科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玖伍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科丞於民國112年4月24日8時50分許 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業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煙草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驗餘重量1.9529公克,有113年度毒保字第6 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 鑑字第1120400539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14號卷第 45頁、第4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 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 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