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03號
KSDM,113,單禁沒,303,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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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瑞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零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瑞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已期滿。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 載為安非他命)1包,亦經檢驗結果均含有毒品成份,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2886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 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11公克,有111年度安保 字第76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22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741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 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95、9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 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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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