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86號
KSDM,113,單禁沒,286,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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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佑軒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壹拾參點陸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佑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 ,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07、1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4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 淨重分別為3.431公克、3.428公克、3.41公克、3.426公克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 0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 卷第115-117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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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