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71號
KSDM,113,單禁沒,271,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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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夾鏈袋壹個(檢驗前毛重零點貳陸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物殘渣夾鏈袋1個,經送檢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執行 完畢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2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2年8月14日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 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又本件扣得之透明殘渣袋1 個,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 重0.266公克,有卷附113年度檢管字第1924號扣押物品清單 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083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11頁)存卷可參 ,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檢察官聲請意旨誤 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而 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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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