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淑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7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淑貞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曹淑貞與告訴人張承豪嗣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因而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告訴人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在卷可查,是就如主文所示之 部分,應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