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08號
KSDM,112,金訴,708,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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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6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子晴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
28號、第18728號)、追加起訴(【第一次追加】112年度偵字第
20194號、第20870號、第21655號、第21697號、第22428號;【
第二次追加】112年度偵字第31301號、第31715號;【第三次追
加】112年度偵字第36036號、第38055號;【第四次追加】113年
度偵字第1456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本
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子晴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2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23「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負擔。 事 實
丁子晴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雖預見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接收不明款項並依指示轉匯款項,可能成為詐欺犯行中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使被害人發生財產損失之結果,並因此得以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竟仍為賺取與勞力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與LINE暱稱「柔柔」、「榮凡」、「慈慈」等人,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丁子晴於民國111年12月初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帳號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入帳戶及協助後續轉帳,約定每月可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報酬(無證據證明已實際領得報酬)。而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張馨等23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林政廷詹育臻、江兪樺、比邵舒浪、周欣瑀、黃嫻恩、邱國洋吳鳳賢、田陳鳳蘭、江謝玉瑩、仇淑芬、林奕承王畇澍、蔡維哲許文鏵林昱辰林慧慈



蕭雅珍陳緗鈺、張鈞皓葉仁豪潘昕妤等人,各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款項,匯入丁子晴之中信帳戶內;張馨則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匯入該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即丁月婷(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嗣遭層轉至丁子晴之中信帳戶。而丁子晴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款項均轉匯至指定帳戶,而層轉上手,致上開款項均不知所蹤,而以此方式遮斷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子晴於審理中均坦認屬實(666本 院卷第29、104頁),並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之被 害人於警詢中分別證述在卷;復有被告中信帳戶之開戶基本 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丁月婷元大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 明細、被告提出其與「柔柔」、「榮凡」、「慈慈」、「倫 」、「KIKI認證幣商」、「JOCK821區塊鏈顧問中心」、「5 81比特王」、「古錐交易認證幣商」、「總客服」等人之LI 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網站頁面擷圖、投資群組LINE對話紀 錄擷圖、被告與「薪時代」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及如附表三 「證據出處欄」所示上開被害人遭詐欺付款之證據資料等件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比較新舊法: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 第19條第1項並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 正前後之規定,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有 期徒刑5年。
 ⒉又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2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行為後, ⑴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⑵該條項又於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移列至第2 3條第3項並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第1次修正後限縮減刑要件為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得減刑,第2次修正後更 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為減刑之條件。 查本案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未於偵查中自白,依修正前( 行為時)之規定得減輕其刑,惟依2次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得 減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 於被告。
 ⒊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依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 ,而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一般 洗錢犯行,依其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未 逾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其宣告刑不受限制)。若依113年8月2日修 正施行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 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因被告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不符合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規定自白減刑要件,故其處斷刑範圍仍為有期徒刑6月以 上5年以下。據此,本案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最重可處之刑 度,依洗錢防制法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6年11月) ,高於修正後之規定(5年),依照刑法第35條之規定,新法 較有利於行為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94年度 台上字第61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規定,應適用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LINE暱稱「柔柔」、「榮凡」、「慈慈 」等人,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本案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不同被害人分別實施 詐術,侵害之財產法益互異,堪認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 論以數罪。是被告以上開行為分工各參與上揭犯行,即應論 以數罪(共23罪),而予分論併罰。
㈤又檢察官就被告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31056號併辦意旨書),與本案第一次追加起訴書所 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4)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 究。
㈥關於本案起訴範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載明本案涉及具 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亦未載明被告有參與犯 罪組織之犯意,且論罪部分亦未敘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相 關罪名;復經蒞庭檢察官當庭陳明起訴範圍不包含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部分(666本院卷第28頁),是本案起訴範圍並不包 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相關事實及罪名,併予敘明。  ㈦量刑暨定應執行刑:
 ⒈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率爾提供名下金融帳戶 帳號供匯入不明款項,復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入帳戶,再陸續 轉匯款項至指定帳戶而層轉上手,使詐欺集團順利獲得本案 詐欺贓款,除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被害人財產損害 ,更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犯罪所得,助長詐欺、洗 錢犯罪之猖獗,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 犯行,然於審理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而有面對司法追訴、 處罰之意,且已勉力與有調解意願之被害人進行調解,最終 與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20、22所示之被害人 業已達成調(和)解,經其等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被告緩 刑之機會;至其餘被害人則因無調解意願,或就賠償金額無 共識,而未能調解成立(調解、和解內容及履行情形均詳如 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20、22及附表二所示) ,有各該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刑事陳述狀 、被告提出之匯款單據等件在卷可參,稍彌補其犯罪所生之 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情節、其非居於具指揮監 督權力之犯罪核心地位、造成附表一編號1至23被害人之損 害多寡;並參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666本院卷第171-17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23「罪刑欄」所示之刑。  ⒉另斟酌被告所為各次犯行,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 ,犯罪時間接近,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高,可予以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考量數次犯行所 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及其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應



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斷,暨衡酌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對 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666本院卷第173頁),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緩刑之宣告:
  被告無犯罪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符合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緩刑資格要件。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 行,且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 20、22所示之被害人業已達成調(和)解,且經上開被害人請 求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均如前述,足 認被告有悔意,且願盡力彌補本件所生之損害。茲考量被告 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訓,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及刑之宣告,應已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則前開經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參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18 、20、22之調(和)解條件已履行完畢,惟針對附表一編號7 、11、16、17部分所達成之調解內容,則尚在分期賠付中( 詳如附表二所示),考量本件還款之期間,及檢察官、被告 與辯護人對於緩刑條件、期間之意見(666本院卷第173-174 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 自新;且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以保障其等之權益,故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依附表 二所示事項(即本院調解筆錄所載之方法及內容),給付各被 害人。若被告未能履行義務,或未遵期給付而情節已達重大 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 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文固規定:「犯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惟觀諸其立法理由係載:「考量澈底阻 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 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查本案遭被告隱匿 之詐欺贓款,已轉匯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在被告實 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 收。又被告始終供稱:本件我沒有實際獲利,我的每月薪資 是32,000元,但我完全沒有領到等語(667偵三卷第9頁,667



偵四卷第8頁,666本院卷第28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 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 徵之問題,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賜隆、張志宏、周容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志宏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手法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匯款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二層帳戶 備註 1 張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3日,透過LINE結識張馨,並佯稱:可至「Asiagolden」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2時34分/3萬5,000元 丁月婷元大帳戶 112年2月4日12時38分/3萬5,000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原起訴書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18728號起訴書】   2 林政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9日,以暱稱「芸」,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政廷,取得其信任後,要求其幫忙至投資網站操作,並佯稱:因其操作失誤,要求其自行投資獲利後償還4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4時31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原起訴書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18728號起訴書】 2.調解不成立 112年2月4日14時31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12年2月4日14時34分/3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3 詹育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7日,透過LINE結識詹育臻,並佯稱:可至「FIDELITY」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2日12時24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不成立 112年2月2日12時26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4 江兪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透過LINE結識江兪樺,並佯稱:可至「OKEX」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2時41分/1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江兪樺7,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143-144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666本院卷第177頁)可佐 5 比邵舒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日,透過LINE結識比邵舒浪,並佯稱:可至「BYBIT貨幣交易所」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3時50分/3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6 周欣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結識周欣瑀,並佯稱:可至「夢想盒子MKES」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3時53分/1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不成立 7 黃嫻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1日,透過LINE結識黃嫻恩,並佯稱:可至「AXT虛擬貨幣投資平台」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4時11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黃嫻恩60,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341-342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215-217頁)可佐 112年2月3日14時20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8 邱國洋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結識邱國洋,並佯稱:可至「CSL」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1時21分/4萬5,000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112年2月4日11時22分/4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9 吳鳳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暱稱「阿惠」,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吳鳳賢,並佯稱:可至「ACUX」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1時28分/10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不成立 112年2月4日11時29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0 田陳鳳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1日,透過LINE結識田陳鳳蘭,並佯稱:可至「CBN」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1時29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112年2月4日11時47分/1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1 江謝玉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透過LINE結識江謝玉瑩,並佯稱:可至旗下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3時14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江謝玉瑩35,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111-112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666本院卷第177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95-199頁)可佐 112年2月4日13時14分/2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2 仇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透過LINE結識仇淑芬,並佯稱:可至「台灣元宇宙交易所」網站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3時50分/3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13 林奕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以暱稱「瑄」,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奕承,並佯稱:可至「yahoo奇摩超級商城-網路購物第1站,評價推薦NO. 1」網站儲值購物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5時44分/1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不成立 112年2月4日15時45分/10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4 王畇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透過LINE結識王畇澍,並佯稱:可至「ceo8.fidelaets.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1時41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15 蔡維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透過LINE結識蔡維哲,並佯稱:可至「AXT」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3時42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112年2月3日13時43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6 許文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以暱稱「浩浩」,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許文鏵,並佯稱:可至「THE FINANCE」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2時52分/3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許文鏵30,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269-270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209-213頁)可佐 112年2月4日12時55分/4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7 林昱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前,透過LINE結識林昱辰,並佯稱:可至「Flying」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4時55分/5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林昱辰40,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181-182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201-207頁)可佐 112年2月4日14時55分/3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8 林慧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以暱稱「林耀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慧慈,並佯稱:「陳銘鋒老師」會協助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2時13分/1萬1,000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二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31715號追加起訴書】 2.庭外和解,被告應給付林慧慈11,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被告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79-183頁)及林慧慈刑事陳述狀(708本院卷第79頁)足憑 19 蕭雅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以LINE暱稱「婷婷」結識蕭雅珍,並佯稱:可至「ziiearyes」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3日13時29分/4萬5,000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二次追加起訴部份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31715號追加起訴書】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20 陳緗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前,以Instagram結識陳緗鈺,進而以LINE聯繫,並佯稱:可至「CN Intelligent AI 虛擬化轉型 on Strikingly」、「Flying」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2時29分/10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陳緗鈺30,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748調解卷第83-84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85-193頁、刑事陳報二狀所附資料)可佐   21 張鈞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以Instagram結識張鈞皓,進而以LINE聯繫,並佯稱:可至「Exchange 全方位市場」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2日12時6分/5,000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不成立 22 葉仁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透過LINE結識葉仁豪,並佯稱:可至「THE FINANCE」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2日12時32分/8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 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葉仁豪30,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748調解卷第83-84頁)、匯款憑證(666本院卷第185-193頁、刑事陳報二狀所附資料)可佐 23 潘昕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前某日,透過LINE結識潘昕妤,並佯稱:可至「METAMAX」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2月4日13時2分/10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1.第四次追加起訴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7號追加起訴書】 2.經電詢潘昕妤後,因無人接聽,無從確認有無調解意願,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485本院卷第19頁)可參  112年2月4日13時3分/10萬元 丁子晴中信帳戶
附表二:緩刑之負擔
編號 被害人 履行事項 備註 1 黃嫻恩 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黃嫻恩60,000元。 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3,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750號調解筆錄內容。 ⑵被告已於113年6月26日、同年7月30日、同年8月23日各給付3,000元、3,000元、3,000元予被害人黃嫻恩(參見666本院卷第215-217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 2 江謝玉瑩 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江謝玉瑩35,000元。 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5,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45號調解筆錄內容。 ⑵被告已於113年4月13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2日、同年7月11日、同年8月15日各給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江謝玉瑩(參見666本院卷第177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及第195-199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 3 許文鏵 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許文鏵30,000元。 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5月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5日以前給付5,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79號調解筆錄內容。 ⑵被告已於113年5月3日、同年6月5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5日各給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許文鏵(參見666本院卷第209-213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 4 林昱辰 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林昱辰40,000元。 給付方式為: 1.於113年4月10日前,匯款6,000元至指定帳戶。 2.餘款34,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000元。 3.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⑴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43號調解筆錄內容。 ⑵被告已於113年4月9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2日、同年7月11日、同年8月5日各給付6,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林昱辰(參見666本院卷第201-207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張馨 轉帳交易明細(666警一卷第103頁)、詐騙網站頁面擷圖(666警一卷第10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6警一卷第75-7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6警一卷第8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6警一卷第87、9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666警一卷第105-107頁) 2 林政廷 轉帳交易明細(666警二卷第72頁)、詐騙網站頁面擷圖(666警二卷第71頁)、林政廷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6警二卷第73-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6警二卷第123-12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6警二卷第125-12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6警二卷第1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66警二卷第133-135頁) 3 詹育臻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44-45頁)、詐欺網站頁面擷圖(667警一卷第42頁)、詹育臻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38-41、43、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48-52頁) 4 江兪樺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61頁)、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擷圖(667警一卷第62-64頁)、江兪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65-7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79-8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82-83頁) 5 比邵舒浪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30頁)、比邵舒浪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31-2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56-2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261頁)、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667警一卷第227頁) 6 周欣瑀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22頁)、周欣瑀中華郵政存簿封面(667警一卷第219頁)、周欣瑀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20-22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224-226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陳報單(667警一卷第214頁) 7 黃嫻黃嫻恩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667警一卷第266頁)、詐欺網站頁面擷圖(667警一卷第275頁)、黃嫻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67-274、276-28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83-286頁) 8 邱國洋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304頁)、邱國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306-31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311-314頁) 9 吳鳳賢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7頁)、詐欺網站頁面截圖(667警一卷第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9-32頁) 10 田陳鳳蘭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13頁)、田陳鳳蘭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08-21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197-19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一卷第201-20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204-205頁) 11 江謝玉瑩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96-297頁)、江謝玉瑩中國信託存簿封面(667警一卷第290頁)、江謝玉瑩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291-292頁)、江謝玉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293-29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299-300頁) 12 仇淑芬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87頁)、詐欺集團成員臉書粉絲專頁頁面擷圖(667警一卷第88頁)、仇淑芬與詐欺集團成員臉書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89頁)、仇淑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一卷第90-18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186-18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一卷第190-192頁) 13 林奕承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一卷第3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一卷第332-33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三卷第28-2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三卷第3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667警三卷第21-22頁) 14 王畇澍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三卷第52頁)、詐欺網站頁面擷圖(667警三卷第48頁)、王畇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三卷第48-4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警三卷第68-6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警三卷第61-6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67警三卷第44頁) 15 蔡維哲 轉帳交易明細(667警二卷第165-167頁)、蔡維哲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警二卷第159-165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667警二卷第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警二卷第33-39頁) 16 許文鏵 轉帳交易明細(667偵四卷第27-28頁)、許文鏵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偵四卷第25、31-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67偵四卷第21-24頁) 17 林昱辰 轉帳交易明細(667偵三卷第197、205頁)、林昱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667偵三卷第189-19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67偵三卷第171-17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67偵三卷第179-18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67偵三卷第209頁) 18 林慧慈 林慧慈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708警一卷第19-22頁)、林慧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708警一卷第27-6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08警一卷第113-115頁) 19 蕭雅珍 轉帳交易明細(708警二卷第187頁)、蕭雅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708警二卷第183-18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708警二卷第193-19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708警二卷第153、157、165頁) 20 陳緗鈺 轉帳交易明細(748警一卷第81頁)、陳緗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748警一卷第77-8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48警一卷第45-4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48警一卷第4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748警一卷第31、39-41頁) 21 張鈞皓 張鈞皓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封面(748警二卷第211頁)、張鈞皓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對帳單(748警二卷第212-213頁)、張鈞皓與詐欺集團成員IG、LINE對話紀錄擷圖(748警二卷第214-2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48警二卷第221-22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748警二卷第206頁) 22 葉仁豪 轉帳交易明細(748警二卷第236頁)、葉仁豪與詐欺集團成員IG、LINE對話紀錄擷圖(748警二卷第230-23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48警二卷第241-243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748警二卷第224頁) 23 潘昕妤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85偵卷第15-1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485偵卷第1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85偵卷第27-29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調解成立 罪 刑 1 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張馨;詐騙金額3萬5,000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林政廷;詐騙金額13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詹育臻;詐騙金額10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江兪樺;詐騙金額1萬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比邵舒浪;詐騙金額3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一編號6 (被害人周欣瑀;詐騙金額1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黃嫻恩;詐騙金額10萬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邱國洋;詐騙金額8萬5,000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吳鳳賢;詐騙金額15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被害人田陳鳳蘭;詐騙金額6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被害人江謝玉瑩;詐騙金額7萬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被害人仇淑芬;詐騙金額3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林奕承;詐騙金額25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王畇澍;詐騙金額5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蔡維哲;詐騙金額10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許文鏵;詐騙金額7萬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林昱辰;詐騙金額8萬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被害人林慧慈;詐騙金額1萬1,000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被害人蕭雅珍;詐騙金額4萬5,000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陳緗鈺;詐騙金額10萬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張鈞皓;詐騙金額5,000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被害人葉仁豪;詐騙金額8萬元) ○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被害人潘昕妤;詐騙金額20萬元) 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卷宗索引》
簡稱/卷宗名稱 ◎原起訴部分 1.【666警一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231485000號卷 2.【666警二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 3.【666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號卷 4.【666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728號卷 5.【666併警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 6.【666併偵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卷 7.【666審金訴卷】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53號卷 8.【666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卷 ◎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 1.【667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809300號卷 2.【667警二卷】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基警一分偵字第1120102468號卷 3.【667警三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二字第11233933200號卷 4.【667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號卷 5.【667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70號卷 6.【667偵三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655號卷 7.【667偵四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697號卷 8.【667偵五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428號卷 9.【667審金訴卷】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60號卷 10.【667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7號卷 11.【667調解卷】本院112年度金訴第667號調解卷 ◎第二次追加起訴部分 1.【708警一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98298號卷 2.【708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270632603號 3.【708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號卷 4.【708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715號卷 5.【708審金訴卷】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880號卷 6.【708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8號卷 ◎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 1.【748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1068206號卷 2.【748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4846300號卷 3.【748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號卷 4.【748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055號卷 5.【748本院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8號卷 6.【748調解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8號調解卷 ◎第四次追加起訴部分 1.【485偵卷】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7號卷 2.【485本院卷】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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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